今年7月份,江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往江海区的一间早餐店对其所生产、加工的油条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查,发现该店制作的油条铝残留量为670mg/kg,油条面铝残留量为895mg/kg,远超于规定要求100≦mg/kg。
江海区食药监局于7月25日将该案件移送文昌沙派出所。文昌沙派出所格外的重视,迅速开展立案侦查,并传唤该店店主赖某军、刘某玉(两人为丈夫妻子的关系)做出详细的调查了解。
经过审讯,赖某军对其在油条中添加铝含量超标的“香甜泡打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赖某军称,该早餐店刚接手一个多月,做油条的配方是前任店主教给他的,他每天按照这一个配方做,平均每天用20斤面粉和60克“香甜泡打粉”。问到为何需要加这个时,赖某军回答说“加了这个之后,油条会显得大和膨松,口感比较好”。
此外,今年5月,市食药监局对江海区麻园一豆浆店抽检发现,店主赖某清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严重。
11月14日、15日上午,由江海区检察院提起的赖某军、刘某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赖某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分别在江海区法院公开开庭。
在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犯罪行为作出指控后,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违反《食品安全法》,超标准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销售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及众多购买的人食品安全、侵犯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阐述。认为两案被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同时,必然还会产生社会公众正常、有序、安全消费环境的利益损失,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表达悔过与歉意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赖某清在江海区麻园麻一东冲里2号首层经营石磨豆浆店,今年5月12日,市食药监局对抽检发现,其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2017年7月,赖某军、刘某玉在江海区南苑一街55号经营豆浆店,今年5月26日,市食药监局抽检发现,其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
庭审中,两案的被告均认罪、认错,保证今后合法经营。两案均取得非常好的庭审效果。11月20日,上述两案均判决,法庭采信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诉讼请求,赖某清、赖某军、刘某玉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元。三人均表示服判。
香甜泡打粉是一种食品添加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人体产生危害。这是因为香甜泡打粉的主题成分中含有明矾。医学证明,明矾有微毒,进入人体后基本不能排出体外,它将永远沉积在人体内。它的毒性虽然对生命没影响,但是对人的智力却有很大的危害,长期食用含明矾的食物会造成老年性痴呆以及智力下降,同时还可引起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
此外,香甜泡打粉中含有磷酸盐虽能改善味道和新鲜度,但人体摄入太多磷会使体内的钙无法充分吸收、利用,会造成骨折、牙齿脱落和骨骼变形。而且膳食中的磷酸盐食量过多时,能在肠道中与钙结合成难溶于水的正磷酸钙,以此来降低钙的吸收。钙、磷比不恰当的食品,会导致从人体骨骼组织中释出钙或磷的不足部分。长时间食用会造成发育迟缓,骨骼畸形,骨和齿质量不好等危害。
所以,为了身体的健康,我们平时应该少吃加了香甜泡打粉的食物,或是使用“无铝泡打粉”代替。
11月19日,江海区检察院提起的江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王某、吴某、刘某非法排放含镍、铜重金属工业废水,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指控。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单位超标排放重金属工业废水,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了阐述。被告承认了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愿意接受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结论,并当庭提出了赔偿方案。
11月27日,江海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被告单位被处罚金50万元,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8个月,缓刑2年至1年,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海区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28万元,自2019年1月起,每月27日前支付1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7日前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支付完毕。被告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10月29日,江海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称,7月5日,深圳某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陆某亮明知该公司生产作业产生的是危险废物,仍交由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雷某军、何某等6人处理,何某驾驶货车将危险废物倾倒至江海区新乐路雄乡村桥旁田边花木场。本次固态废料倾倒区域总面积为261.9平方米,其中废桶、废渣总重为6220千克。
公诉人认为,7名被告应当赔偿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造成的损失19万余元,并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被告某自行车公司作为本次事件的受益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