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对外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在全县范围内首先运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实施
2025年1月20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食品,经询问调查,超市经营者承认该超市于2025年1月13日销售的桃李蛋皮吐司卷面包(生产日期:20241223SY,保质期至20250111A1,净含量:80克,生产者:沈阳桃李面包有限公司(SY))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桃李蛋皮吐司卷面包共1包且售出,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来得到的为0.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2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柜发现待售的老酸奶风味拉丝软糖(草莓味)一袋,其外包装印有“雄发”“老酸奶风味拉丝软糖” “2024年01月01日”“生产者:广东雄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上述食品进价为每袋5元,售价为每袋6元。截至2025年1月1日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当事人承认确有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01日的同款糖,至投诉举报人购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老酸奶风味拉丝软糖(草莓味)共2袋,1袋已售出,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现场检查发现的待售涉案过期食品当事人已当场销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两个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已履行了有关义务且主动整改。
实施“首违不罚”是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够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既促使其主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又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